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文 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继不久前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整理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以确保2021年7月1日前稳妥完成移交并保持工作连续性。

《通知》强调,总体目标是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得住、管得好”,确保移交前后审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同时明确移交事项为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移交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向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移交后煤矿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问答》称,2021年6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可以向煤矿安全煤监机构继续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结。2021年7月1日起,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及办理工作,各煤矿企业仍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申报办理。各煤矿企业目前已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此次移交工作本着“三个不变”的原则,原则上不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申报办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在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仍参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取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申报资料目前保持不变。二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流程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在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时,仍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办理流程目前保持不变。三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信息系统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仍可正常使用原企业账号登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办理或通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告的链接地址登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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