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计划走向市场,从行政审批到公开竞争出让的过程。

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制度。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延续了这一制度,仍然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998年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市场竞争出让行为。200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明确矿业权出让分为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方式三种,并且根据矿种和勘查开发风险程度,具体规定了每种出让方式适用的情形。至此,以市场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方式。

2019年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协议出让的范围也仅限于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7号文件没有关于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的任何表述,证明彻底取消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综上,我国矿业权在出让方式上大体历经了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到以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辅,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行政审批为辅的历史变化;以7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矿业权出让方式进入了全面竞争性出让的新阶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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