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颁布天然富硒土地认定试行办法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地质调查院获悉,继《广东富硒土壤》《广东天然富硒稻谷》两个团体标准颁布后,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土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又颁布了《广东天然富硒土地认定办法(试行)》。

  该试行办法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管理,推动广东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

  该试行办法明确,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申报推荐单位,自愿组织开展辖区内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申报;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开展全省天然富硒土地的评审认定。天然富硒土地的认定管理坚持“优中选优、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拟申报认定的土地,其硒元素含量及富硒土地划定方法须符合《天然富硒土地划定与标识(DD2019-10)》或《广东富硒土壤(T/GDBX 018-2019)》要求。申报的富硒地块应连片集中,原则上面积不小于300亩,地块土地权属关系清晰。天然富硒土地申报主体为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公司、合作社等。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土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联合体每年定期印发文件受理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试行办法强调,天然富硒土地标识授权使用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不可转让。如获证单位变更、土地经营权发生变化、续期等,均须重新申报、评审、认定。对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标准的问题,一经查实,将终止富硒土地标识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祝桂峰 刘如春 程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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