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11月2日11 时45分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的北海LNG公司,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施工时,发生了着火事故。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LNG喷出着火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截至去年12月2日,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29.3万元。
广西自治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称,经调查认定,上述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过程中,隔离阀门开启,低压外输汇管中的LNG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LNG雾化气团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到点火能量产生燃烧。
LNG主要由甲烷组成,是一种无色低温液态流体,具有易燃性,无毒。
《调查报告》称,隔离阀门开启,是由于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仪表联锁工作票还未完成审批且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开始安全仪表系统(SIS)联锁强制作业,操作失误导致阀门开启。作业完成后,未对SIS联锁强制输出结果进行确认。
这被认为是导致“11.2”事故的六条间接原因之一。
《调查报告》称,赖晓林作为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员工、北海LNG公司检维修中心仪表操作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调查报告》公布的其余五条间接原因包括:阀门隔离方式不当;动火施工作业条件确认不充分;“小业主大承包”的劳动生产组织模式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意识与管控不到位。
《调查报告》表示,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组收集。
《调查报告》还显示,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北海LNG公司、中石化十建、.河南鸿誉建设工程公司、四川益同环保科技公司、中石化广州工程和青岛越洋等七家公司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章情况。
广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上述七家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海LNG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由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合资成立,双方股比分别为80%和20%。
2013年6月24日,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由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含冷能综合利用)和输气管道工程三部分组成。
北海LNG公司负责建设营运项目码头和接收站工程,项目位于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啄罗作业区,新建16万立方米LNG储罐4座,年接收能力300万吨。
2016年4月19日,北海LNG接收站正式进入试运营。
2020年,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管网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北海LNG公司80%的股权,于9月 30日进行资产交割。
10月1日,北海LNG公司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管网集团)接管运营。事故发生时,《营业执照》尚未完成变更手续。
调查组表示,鉴于北海LNG公司“11·2”着火事故是国家管网体制改革后发生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事故,建议国家管网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