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环境部官网5月19日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已印发《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下称《交易管理规则》)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份文件,并自5月14日起施行。
此次新发布的《交易管理规则》明确,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该文件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目前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管理规则》还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生态环境部同时明确,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