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知悉!这部分矿用设备材料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此省已发布整改通知!

  近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等设备材料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通知》显示,山东煤监局对煤矿使用的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玻璃钢制品材料、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普通轨斜井人车、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部分设备材料存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已将这些情况纳入监察执法重点内容,对不符合规定且煤矿未停止使用也未纳入整改范围的,将严格处理处罚。

  

  部分矿用设备材料存在的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有以下四类情况↓↓↓

  

  01

  

  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可以人为设置使其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失效

  

  《通知》要求,各煤矿要对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关联的馈电开关或其智能综合保护装置组织排查,严禁设置风电甲烷电闭锁“禁止跳闸”选项,严禁人为解除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经询问安标国家中心,未批准矿用馈电开关设置“禁止跳闸”功能,相关煤矿企业要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更新矿用馈电开关设置软件,严禁设置“禁止跳闸”选项。

  

  02

  

  井下使用玻璃钢制品、材料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管理井下可燃易燃等材料物品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对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之前投入使用的玻璃钢制品和材料,须进行阻燃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对已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之后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玻璃钢制品、材料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要立即停止使用。

  

  03

  

  普通轨抱轨式人车2021年12月16日后禁止使用,相关单位要制定计划,确保按时淘汰更新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规定,普通轨抱轨式人车2021年12月16日后禁止使用,相关单位要制定计划,确保按时淘汰更新。

  

  04

  

  国家允许煤矿井下使用的最大锂电池容量为100Ah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将容量为100Ah锂电池纳入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风险排查管控,发现问题隐患立即进行处置。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等

  

设备材料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

  

  为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招远市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监察执法发现的“人为设置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使安全监控系统风电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的重大隐患,近期我局对煤矿使用的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玻璃钢制品材料、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普通轨斜井人车、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部分设备材料存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现对问题整改提出以下要求。

  

  (一)矿用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装置

  

  全省有76处煤矿共1608台矿用馈电开关或其智能综合保护装置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关联,涉及59个开关生产厂家,可以通过人为设置使其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各煤矿要对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关联的馈电开关或其智能综合保护装置组织排查,严禁设置风电甲烷电闭锁“禁止跳闸”选项,严禁人为解除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经询问安标国家中心,未批准矿用馈电开关设置“禁止跳闸”功能,相关煤矿企业要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更新矿用馈电开关设置软件,严禁设置“禁止跳闸”选项,从源头上防范人为操作修改。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检查测试,机电、安全监控、通风等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提升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可靠性,严防此类重大隐患重复出现。

  

  (二)玻璃钢制品、材料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井下使用玻璃钢制品和材料的煤矿共62处,涉及生产厂家26个,其中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17处,包括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之前使用的玻璃钢制品材料,涉及生产厂家11个,有7处煤矿使用生产厂家不详。

  

  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煤矿有古城煤矿、王楼煤矿、株柏煤矿、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李楼煤业有限公司、南屯煤矿、鲍店煤矿、东滩煤矿、兴隆庄煤矿、济三煤矿、唐阳煤矿、赵楼煤矿、新安煤矿、滕东煤矿、三河口煤矿、七五煤矿、金庄煤矿、蒋庄煤矿等18处煤矿,其中金庄煤矿、三河口煤矿、赵楼煤矿、南屯煤矿、东滩煤矿、济三煤矿等6处煤矿使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涉及生产厂家8个。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管理井下可燃易燃等材料物品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对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之前投入使用的玻璃钢制品和材料,须进行阻燃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对已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之后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玻璃钢制品、材料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要立即停止使用。

  

  (三)普通轨斜井人车

  

  主副斜井使用普通轨抱轨式斜井人车的煤矿有:华丰煤矿、鄂庄煤矿、孙村煤矿、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东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井下暗斜井使用普通轨抱轨式斜井人车的煤矿有:华丰煤矿、孙村煤矿、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以上人车型号均为XRB15-6/6。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规定,普通轨抱轨式人车2021年12月16日后禁止使用,相关单位要制定计划,确保按时淘汰更新。

  

  (四)100Ah锂电池

  

  国家允许煤矿井下使用的最大锂电池容量为100Ah,目前井下使用锂电池的煤矿有古城煤矿、王楼煤矿、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郭屯煤矿、翟镇煤矿、鲍店煤矿、东滩煤矿、万福煤矿、新安煤矿、田陈煤矿、蒋庄煤矿、高庄煤矿、付村煤矿、岱庄煤业有限公司、微山金源煤矿、阳城煤矿、新河煤矿等17处煤矿。各单位应将容量为100Ah锂电池纳入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风险排查管控,发现问题隐患立即进行处置。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将以上四类情况纳入监察执法重点内容,对不符合规定且煤矿未停止使用也未纳入整改范围的,将严格处理处罚。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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