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部署岁末年初煤矿安全防范工作

  山西:部署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行动

  

  12月21日,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对“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进行部署。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吉福,副省长贺天才、孙洪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期山西省连续发生寿阳“12·6”较大火灾事故和孝义“12·15”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即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要集中人力物力,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个一律”依法严惩。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必须”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扣紧责任链条。要按照“12341”工作机制,坚决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两节”、“两会”和冬奥会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来源:山西日报)

  

  

陕西:召开全省煤矿安全防范紧急视频会议

  

  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召开岁末年初全省煤矿安全防范紧急视频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部署岁末年初全省煤矿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要求,各产煤市县要认真开展打非治违行动,认真排查整治辖区内偷采、盗采、死灰复燃等违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借保供名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要深入推进煤矿分类处置整治,专题研究落实措施,铁面铁心铁腕精准处置长期停工停产、不具备整改条件、不具备整改价值的“入不敷出”煤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督办,对推动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要紧绷思想之弦,精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坚持抓早、抓小、抓头面、抓基础,处理好安全与保供、当前与长远关系,精准严控阶段性风险,超前预判系统性风险,在系统性安全风险“减存量、遏增量、控风险”上下功夫。要强化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紧盯重点煤矿、重大灾害及特殊时段,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深入开展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狠抓各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责任零缺位、安全措施落得实、风险隐患控得住。(来源:中国煤炭报)

  

  

贵州:采取停产累加模式根治瓦斯频繁超限

  

  为了落实瓦斯防治“八招”,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根治煤矿企业频繁瓦斯超限问题。

  

  《通知》对煤矿及上级企业严格通风管理、通风系统调整、瓦斯异常预警管控、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参照建立完善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以2个月为一个周期,采取停产累加模式,第一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3天,第二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6天,第三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9天;停产整改期间,煤矿要深入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采取针对性治理瓦斯措施,并按复工复产要求重新组织验收,凡瓦斯治理不到位不达标煤矿严禁复工复产。凡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被停产整改的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

  

  《通知》强调,对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严格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对煤矿出现瓦斯治理不达标擅自复工复产、故意删除瓦斯超限报警监控测点、停用监控系统,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甲烷传感器或擅自改变瓦斯监控设施、设置,擅自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数据上传终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的,查实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煤炭报)

  

  安徽:加强煤矿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问责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对《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煤矿企业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自行或者责令煤矿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的一般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煤矿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除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其实施政务处分。

  

  意见稿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依法对煤矿给予处理处罚,并向煤矿企业下达事故隐患建议问责函,由煤矿企业和煤矿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检查发现同类一般事故隐患一年内重复出现的煤矿,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依规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分管人员进行问责。

  

  另外,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问责。

  

  煤矿发生瓦斯高值超限,或者一个月内发生2起瓦斯超限,以及瓦斯、水害、防火等数据资料造假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排除隐患,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等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执行的,由检查部门依法对煤矿进行处理,并建议煤矿企业按规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问责。

  

  煤矿企业和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在企业内网、煤矿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法和渠道,并印制附有省、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和煤矿举报方式的卡片,发放给每名煤矿职工。(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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