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适用和分类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原国家电监会《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办稽查〔2010〕80号,以下简称《案由表》)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于近日印发。

  2010年,原国家电监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案由表》,对规范案件分类管理,统一确定案由发挥了重要作用。《案由表》印发13年以来,由于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同时部分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相关案件案由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因此,国家能源局在保留《案由表》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案由规定》并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印发。

  《案由规定》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体例结构,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重点修订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扩展了案件案由领域。依照国家能源局和派出机构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类别从原来的电力监管领域扩展到固定资产投资、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案由规定》共分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7种案件案由类别。

  (二)修订增加了部分案件案由。依照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案件案由名称、依据进行修订。根据电力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授权依据变化情况,对相关案件案由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原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二级案由24项、三级案由62项;增加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相应增加二级案由9项、三级案由89项;将“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单独调整为一级案由,包括二级案由18项。

  (三)删除了部分案件案由。2018年废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因此相应删除了对应的二级案由6项,并对2项案由规章条款依据进行了修订;《案由表》中“违反新建机组差额资金使用规定”,依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属于非部门规章且已修订,因此删除了该案由。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案由表》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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