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政府制定出台了18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截至11月23日,全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三起较大事故,暴露出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
山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近期山西省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特别规定》起草并修改完善后,经11月20日山西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3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将于12月1日施行。
特别规定:
一、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七、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二、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十七、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质安全要求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十八、本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