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木树煤矿“12·14”水害事故15人被问责

  12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纪委监委获悉,根据对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12·14”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情况及问责处理建议,该省纪委监委现阶段共问责15人,包括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人,组织处理3人,其中川煤集团5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人,杉木树煤矿6人。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组,对涉及监督对象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经查,杉木树煤矿原党委副书记、矿长袁修竹是该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不到位,对该矿防治水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措施落实不够,未督促查清周边相邻煤矿老空积水威胁情况,未根据该矿实际水文地质情况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对留设的防隔水煤柱安全状态情况不清,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矿长职务也被免去。同时,给予杉木树煤矿党委副书记王银彬(主持党委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杉木树煤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杨松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家雷,作为该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对本公司防治水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编制公司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措施的落实督促不到位,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川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景宏年等5人因督促检查不力、履职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书面诫勉。景宏年因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经认定,杉木树煤矿“12·14”较大水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邻煤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形成采(老)空积水,为杉木树煤矿开采留下水患。相关煤矿越界开采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纪委监委将依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情况,追究宜宾市、县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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