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陕西、山西、湖南和重庆等4省(市)所属煤矿企业连续发生4起事故,共造成41人死亡、8人失联,损失严重,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和赵克志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果断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11月4日,陕西省铜川市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子梁煤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59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出现响煤炮、瓦斯频繁超限、片帮等突出预兆后,在未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防突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冒险组织生产,综掘机割煤诱导突出。
  11月11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源煤业)发生透水事故,造成5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40108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打通采空区,造成采空区积水突然涌出。
  11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以下简称源江山煤矿),造成5人死亡、8人失联。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与周边3处矿井相互越界开采、违规转包、采用巷道式采煤, -503m水平6煤二上山掘进工作面打通采空区,导致老空水涌出。
  1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水洞煤业)违规回撤井下设备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该矿赋存煤系地层伴生石油,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和资源回收公司在回收井下轨道、管路、线缆等设备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主水仓漂浮的大量石油(油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这4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违法组织生产作业。源江山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技改和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批、地方政府下达停产指令并采取焊接入井钢轨、贴封条等措施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在超深越界区域布置10个工作面,其中7个煤巷工作面采用木支护、以掘代采。
  二是提供虚假情况、蓄意隐瞒采掘工作面。万通源煤业蓄意隐瞒40108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区域不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作业人员不带定位卡,刻意躲避监管监察。源江山煤矿井下巷道与周边矿井相互越界,无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图纸。
  三是违规承包。万通源煤业被整体托管后,事故地点的掘进工程由临时拼凑的当地包工队施工,且不受托管方统一管理。源江山煤矿把井下7个煤巷掘进工作面违规转包给3个包工队,管理极为混乱。
  四是技术管理薄弱。万通源煤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对老空积水情况不掌握,划定的积水区域位置不准确,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盲目掘进。源江山煤矿对邻近矿井越界开采的采空区水文地质情况不掌握,组织生产作业前,未采取探放水措施。
  五是风险意识极差。万通源煤业冒险紧贴着积水线布置工作面,对水害风险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源江山煤矿和周边的3处煤矿井下巷道互相连通,系统混乱、风险交织、隐患丛生,依然冒险超深越界开采。吊水洞煤业没有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将井下设备违法违规出售给资源回收公司自行组织回撤,未采取回撤设备安全措施,冒险蛮干、违规动火。乔子梁煤业在井下出现突出预兆后,仍然冒险作业。
  六是驻矿盯守责任不落实。源江山煤矿驻矿监管员形同虚设,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生产行为不管不问,也不上报。吊水洞煤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对关闭退出矿井审批把关不到位,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缺位,驻矿盯守制度形同虚设。
  三、有关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仍然淡薄,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抵抗风险的能力仍然不足,安全生产形势十分复杂,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发展和安全,层层压实责任,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部署落实落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治理高风险煤矿,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
  (二)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要把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作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有力抓手。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严格开展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各产煤地区安委会要组织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煤矿开展全覆盖排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宣贯培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和矿山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等,强化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执法不精准、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突出问题。
  (三)立即采取措施,管好管住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坚决、迅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煤矿,逐矿制定退出方案,明确关闭退出时间、步骤和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经地方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严防以回撤名义冒险突击生产、出现“最后的疯狂”。所有即将关闭退出、正在回撤设备的煤矿,要立即停止回撤,严禁人员入井,逐矿安排驻矿监管人员严盯死守,切实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
  (四)分类施策,严格管控高风险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管控措施。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要盯住灾害重、风险高、管理差的煤矿,特别是对重大隐患多、事故频发、管理滑坡的国有大矿,坚决用好停产限产、追责问责等手段。要严格系统性监管监察,严禁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司违规超能力下达产量指标,对井下系统复杂、下井人员多的矿井,严格落实“八定”措施(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要将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五个关键人”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国有资产、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对技改煤矿,要对照设计严格检查,对不按设计施工、违法分包转包、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立即停工,并向项目主管、设计审批等部门通报,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地方监管部门要对各井口安装视频监控、对主要提升运输设备上电子封条,并督促驻矿安监员24小时严格盯守,每日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人员下井等情况,严防明停暗开、日停夜开。通风排水人员下井时,必须由矿领导带班。煤矿复工复产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复工复产煤矿需要整改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限定作业时间,明确负责人员,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入井作业。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制度,加大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产煤地区要加强领导,承担起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压紧压实地方煤矿安全管理责任。
  (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问责、公开曝光、标准化降级以及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等措施;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域内非法煤矿重复出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各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对湖南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重庆市吊水洞煤业“12•4”火灾事故、 陕西乔子梁煤业“1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山西万通源煤业“11•11”透水事故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产煤地区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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