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综〔2021〕49号
为进一步推进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入查找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矿山转包、违规分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行为,督导检查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以听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通过督导检查情况,反观专项整治开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督导工作分4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
由山西、山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分别组成3个煤矿督导检查组,开展托管煤矿及煤矿外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由辽宁、安徽、宁夏等3个省(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分别组成3个非煤矿山督导检查组,开展非煤矿山外包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抽调煤矿及非煤矿山有关专家组成,每组共5-6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将派员随机参加督导工作。
第一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导四川省煤矿领域相关工作。
第三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导陕西省煤矿领域相关工作。
第五组: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带队,督导河北省非煤矿山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批至第四批被督导地区,将视各地后续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1.各督导检查组在1个省(区)督导检查时间为6天左右,检查不少于4处矿山(其中计划检查3处、随机抽查1处)。各督导检查组在出发之前要将具体工作安排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各省(区)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在督导组到达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督导组。
5.发现总结矿山企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机制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
7.各督导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禁酒令”。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军,010—64463199、64464294(传真)。
2021年9月6日